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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健身器材的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5-06-02 00:00:00 作者: 点击:

5.1 基本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应符合人体运动规律,并具有安全性、可操作性、舒适性和适应性。

5.2 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5.2.1 器材各支撑体表面的所有棱边和尖角,应使其半径R>2.5mm。易接触使用者或第三者的零部件的其它所有棱边应采用其它方式予以圆滑或加以防护。

5.2.2 管材末端应符合GB 17498-1998 中4.2.2的规定,且不应有管端封口或堵塞件因老化、配合不当、震动及轻度人为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脱落现象。

5.2.3 在1800mm高度范围内的易接触区域,活动部件与邻近的活动部件或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下列情况除外:

a) 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距离应不小于25mm;

b) 如果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不大于9.5mm;

c) 如果在运动区域内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止动装置;

d) 如果可用使用者的身体位置来遮挡,使第三者不能接近,以及使用者可以立即停止运动。

注: 本条规定,可使其设计保护手和手指免受伤害,对人体其它部位的伤害已有不同的考虑。

5.2.4 当按6.2条检测时,隶属于训练器材上所有重块的移动范围应按锻炼使用时的要求有所限制。

注1:这可以通过适宜的设计来实现。

注2:不良特征的例子是无控制的钟摆运动。

除非刻意移动外,堆码式重块的移动应能自如地返回静止点。

5.2.5 当按6.2条检测时,首先不应去考虑当超载时使用者如何防止或从中解脱,而是应设计安装能使使用者解脱(逃避)的装置。

注: 这种装置可以是止动机构、预拉杆和卸载装置 。

5.2.6 当按6.2条检测时,器材上的调节装置应作用可靠,易被使用者识别和安全使用,且应无疏忽变动的可能性。

调节机件,如旋(按)钮和手柄(操纵杆)等,不应与使用者的活动范围相干涉。

重块选择销应配置一个可靠的锁定机构。

任何锁定机构的正确功能应显而易见。

5.2.7 与人体接触或易接触的活动零部件以及各调节装置等,不应使正常使用者或第三者有被剪切、挤压或碰撞的可能,且在器材的相应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5.2.8 连接器材各支架、框架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且应有防松动和防盗措施。螺钉外露部分不应超过其3倍的螺距长度。紧固件的规格、强度、防松动措施及防锈措施等,应与其器材的负载强度和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9 器材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易发生或可能发生刚性碰撞时,其相碰撞的部位均应设置弹性缓冲装置,缓冲装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1000㎜2。例如:安装橡胶垫等缓冲装置。

5.2.10 器材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存在运动位与运动位以及同一运动位之间的器材干涉、运动范围干涉、人体干涉等不良现象。

5.2.11 器材的转动部件应设置止退装置。例如:设置止退垫圈或止退螺母等。

5.2.12 器材所使用的轴承均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5.2.13 悬垂或悬挂人体的钢丝绳应符合GB/T 8918-1996的相关规定。

5.2.14 当使用者在器材上的站立面高于地面1000mm时,应设置护栏。站立面高度小于2000mm时,护栏高度应不小于600mm;站立面高度大于2000mm时,护栏高度应不小于800mm。器材所有的护栏各防护杆之间的距离以及距应防护范围的边缘距离应不大于120mm。

5.2.15 具有往复运动形式的器材,例如:荡椅、浪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使用者站立、踩踏或座位的附近,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例如:扶手、护栏等。 

b) 底面积大于0.5㎡的摆动部件,在器材使用过程中,若摆动件底面与地面(或底层)间的距离为变量时,摆动件底面与地面(或底层)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400mm;

c) 荡椅类器材的摆动件与两侧或周边固定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座面与脚踏板之间应设置护栏等防护装置;座椅的净深度及靠背高度应不小于400mm。 

5.2.16 秋千、荡椅、浪桥及漫步机等往复摆动形式的器材,应将其摆动轴心处设置为滚动轴承或滑动轴承的连接结构,且至摆动轴心的刚性摆杆长度应不小于100mm。

5.2.17 秋千等摆动幅度较大的器材,其座板采用刚性骨架材料时,座位除底部以外的所有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予以包覆。悬挂座位的牵索两端连接处应采取防止磨损的措施,且应与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18 秋千的摆动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600mm,其座板上表面距地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座板外缘距支承立柱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中间部位无支撑立柱的多位秋千的相邻座板外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m。

5.2.19 荡椅的摆动幅度应加以约束,且单侧摆动幅度应不大于45°。

5.2.20 偏心或椭圆形转盘等快速转动形式的器材,若其转动部件的快速转动可能伤及使用者或第三者时,其转动系统应设置有防止超速运转的阻力系统。

5.2.21 太空漫步机等摆动、晃动运动形式器材踏板的踩踏面应具有防滑性能,踏板的主运动方向和易滑脱方向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mm的防滑脱的凸台或护板。相邻运动的两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100mm。

5.2.22 跷跷板(杆)等等杠杆类器材,使用者在器材上面,运动至下极限位置时,活动杆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80mm,否则应采取软接触的缓冲措施;使用者在器材下面的,其活动杆件底部距地面间的距离均应不小于1850mm。

5.2.23 无可靠性护带或护栏的跷跷板等杠杆类器材的座板,距地面的最大运动高度应不大于1000mm 。

5.2.24 轴线垂直型的悬空转轮类器材,其转轮轴线距立柱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中间部位无支撑立柱的多个运动位器材的相邻转轮轴心间距离应不小于1000mm。

5.2.25 器材所使用的承载人体载荷和主要受力载荷的非金属材料牵索,例如:爬绳、攀网器材上的纤维性攀爬绳索等,应满足相应器材安全使用期限的耐久性要求。

5.2.26 器材用于承载人体重量的手拉环的材料直径应不小于20mm,金属拉链的材料直径和金属牵索的直径应不小于8mm。

5.2.27 与人体接触的零部件不应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5.2.28 滑梯等具有坐姿滑行功能器材的滑道表面和扶手表面,应光整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等现象。滑行表面和两侧护板表面各接合处的高度差和间隙应不大于2mm,两侧扶手距滑行表面的高度应不低于160mm,且滑行区间扶手的两内侧不应有凸起、横向凹陷、横向支撑等设置。

5.2.29 用于握持的任何支承件的横截面,当通过该横截面的中心测量时,在任何方向的尺寸应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5mm(双杠除外)。

5.2.30 用于抓紧的任何支承件的横截面的宽度,应不大于60mm。

5.2.31 攀爬类器材的使用高度应不大于3500mm,悬垂类器材的使用高度应不大于2300㎜。

5.2.32 攀爬类器材的使用宽度,单人用应不小于1000mm,双人用应不小于1800mm。。

5.2.33 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单杠的杠面高度应为1500mm~2400mm,横杠的支点长度应为2000mm~2400mm,横杠的外径应为28mm±0.5mm。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单杠的使用宽度应不小于1200㎜,杠面高度应为1500㎜~2400㎜,横杠的外径应不大于32mm。

5.2.34 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双杠的两杠内侧距离应为390mm~550mm,杠长应为3000mm~3500mm,纵向立柱中心距应为2000mm~2300㎜,杠面高度应为1300mm~1700mm。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双杠的两杠内侧距离应为390㎜~550㎜,杠长应为2000㎜~2500㎜,杠面高度应为1200㎜~1700㎜,横杠的外径应不大于50mm。

5.2.35 器材主要承载立柱的钢管直径应不小于110㎜(框架式和高度不大于1500㎜的器材可适当减少),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5㎜。

注 1:单杠、双杠规格尺寸的含义,可参见我国已发布和实施的体操器材相关国家标准。

注 2:使用宽度在单人以上、双人以下的按单人计。

5.3 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要求

5.3.1 按6.3规定的试验条件,在器材在使用时的最薄弱(或最大外载荷)的直接受力处,例如:器材的受力横杠、横梁、座板、踏板、踏杆和器材的直接操作手把等,,施以各自规定的静负荷,受力件及其相关的各零部件,均不应有构件断裂、牵索断股、运动功能损坏、构件开焊以及目视较明显的永久变形等失效现象。

5.3.2 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00N。例如:踏桩、平衡木和吊环以及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和双杠等。

5.3.3 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700N。例如:天梯、悬空式滑道、爬绳、爬杆、秋千、荡椅、摸高横梁、网墙、攀岩墙、浮桥、浮动踏桩(或称吊桩)、固定式阶梯、仰卧起坐床、跷跷板、悬空转轮以及各类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等。

注: 单一静负荷能力,是指一个人运动锻炼时器材应承受的静负荷能力。

5.3.4 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低于2000N。例如:俯卧撑架、弹振压腿器、上肢牵引器、肋木架、各类器材顶部用于运动时握持的辅助吊杆和辅助吊环、承受和可能承受人体垂直力的扶手以及儿童组合乐园、儿童秋千、儿童组合攀高架等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单式吊环、横式吊杆、受力横梁、滑道、通道、平台等。

5.3.5 器材护栏在正常防护方向和正常使用方向的静负荷能力,若为站姿运动器材时,则应不小于1100N/m;若为坐姿运动器材时,应不小于700N/m。

5.3.6 其它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参照上述类似器材或部件的要求。

5.3.7 器材主要受力零部件焊接处的焊接强度,应符合GB17498-1998中4.8的规定。

5.3.8 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低于10000N。

5.4 整机稳定性要求

5.4.1 器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以及在6.4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应有向任何方向的倾斜、翻倒或较明显的永久变形现象。

5.4.2 单杠的水平拉力应不低于1800N。

5.4.3 其它器材(包括休闲篮球架、室外乒乓球台等器材)的单一水平拉力均应不低于1500N。

注: 单一水平拉力,是指一个人运动锻炼时器材应承受的稳定性能力。

5.5 弹力性能要求

5.5.1 在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横杠的中点施以2500N的垂直静载荷,横杠的挠度应为90mm±20mm,取消负载后,其杠面的永久变形量应不大于3mm。

5.5.2 在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任一横杠的中点施以1500N的垂直静载荷,横杠的挠度应为70mm±15mm,取消负载后,杠面的永久变形量应不大于3mm。

5.6 安全警示要求

5.6.1 器材存在下列现象时,应予以安全警示:

a) 当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

b) 对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适用时,如需要人照管的老人、幼儿、病人、残疾人等;

c) 需要对运动锻炼的人数和重量进行限制时;

d) 需要对竞技练习、特殊技巧等运动形式或运动强度的锻炼进行限制时;

e) 其它需要警示的内容和事项。

5.6.2 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应符合7.1.2的相关要求。

5.7 器材安装及场地要求

5.7.1 器材的地面安装及其埋入地下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较大的地面框架式底座器材除外):

a) 埋入地下的器材立柱,应可靠地固接横向支撑或支承盘;

b) 安装器材的土质,在距地表800mm深度以内应为紧固系数不小于0.7的Ⅱ类普硬土及其以上的非疏松性和非沙壤土类的地质结构;否则,应将该土质等效处理后,方可安装器材;

注:紧固系数不小于0.7的II类普通硬土可以用铁锹用力开挖并少数用镐开挖的困难程度来确定。需要用铁锹用力开挖并少数用镐开挖的土质,可视为紧固系数不小于0.7的II类普硬土。

c) 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2000mm时,应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1000mm且<2000mm时,应不小于400mm;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1000mm时,应不小于300mm。器材立柱底部以下应有不小于100mm厚度的混凝土支承层;

d) 安装器材各支承立柱混凝土地基坑的水平尺寸,均应不小于400mm×400mm,且不应将混凝土地基处置为上大下小的形状;

e) 浇注器材地基所使用的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20,且在地基没有完全凝固之前,应有专人监护;

f) 器材安装后,各支撑立柱和主体应保证与安装地面的垂直,垂直度公差应不大于1/100;

g) 距器材地基外部边缘0.5m的范围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例如:混凝土硬化、夯实土质后的砖石铺砌等。器材地基及其周围硬化表面不应高于安装器材周围的地面。

5.7.2 器材不应使用膨胀螺栓进行其地面固定。具有框架式底座的器材,采用地脚螺栓固定时,应采取防松和防护措施。

5.7.3 安装器材的场地及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器材距架空高低压电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m;

b) 器材距地下的下管道、地下线路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距各类办公楼房、居民住宅及各类楼堂馆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c) 夜间需使用器材的场所,在器材边缘2m的范围内,光照度应不小于15Lx;

d) 器材应远离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各项安全方面的规定。

5.7.4 单杠、双杠、天梯、秋千等上下运动弹跳或可能从空中运动跌落的器材,其运动地面应为松软或富有弹性缓冲的地面,例如:沙土层、橡塑地板等。若为橡塑地板时,其地板的结构厚度应不小于25mm;若为沙坑时,其沙层厚度应不小于200mm,且沙坑周边应有适当高度的凸台围护,凸台的棱边、尖角处均应设置为半径不小于10mm的圆角。

5.7.5 运动站与运动站人体运动范围的边缘距离应不小于1m。

5.7.6 器材的设计与安装,应确保稳固、可靠和垂直,不应有基础部件和支承部件的松动和晃动现象。

5.7.7 器材装配应完整,不缺件,各零部件不应产生折断、裂纹、影响使用性能的变形等现象。

5.7.8 具有转动、滑动、摆动等活动性能的零部件,应保证运转灵活和到位,不应有无法转(滑、摆)动、卡滞、干涉、松动、异常碰撞以及异常响声等现象。

5.7.9 器材上使用的轴承、丝母、变速器等部位,应进行润滑处理,例如:涂覆或浸入油脂等。

5.8 安全使用寿命及疲劳性能要求

5.8.1 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双杠等类似性能器材的设计制造寿命应不小于2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其设计制造寿命;

b) 具有活动性零部件器材的设计制造寿命应不小于4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其设计制造寿命;

c) 无活动零部件器材的设计制造寿命应不小于6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其设计制造寿命;

5.8.2 具有活动性能的器材,按6.8.2规定进行疲劳性能试验后,不应有构件断裂、开焊、明显的永久变形、运行失效以及零部件损坏等现象。试验总量:太空漫步机、摇摆机等类似器材应不低于30万次;秋千、荡椅等类似器材应不低于20万次;健骑机和椭圆漫步机等类似器材应不小于10万次,室外跑步机等类似器材应不小于1000km;其他具有活动性能的器材应不小于10万次。

5.8.3 器材的安全使用年限及安装日期,应采用不锈耐蚀钢材质的标志牌可靠地固定在产品实体上的明显位置,标志牌上的文字和数字应采用凹凸形式标示。

5.9 环保要求

5.9.1 器材在正常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应不大于65dB (A计权)。

5.9.2 器材使用的塑料、橡胶、皮革等非金属零部件及金属表面涂饰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应存在染色、掉沫以及感官所能觉察到的较浓异味等现象。

5.10 表面质量要求

5.10.1 钢铁制件(不锈钢除外)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例如:电镀、喷塑等。

5.10.2 器材的金属电镀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镀件的外表面,应光滑光亮、色泽均匀、镀层结合牢固,不应有起皮脱落、露底、漏镀、鼓泡以及较明显的花斑、麻点、针孔、桔皮、烧焦、毛刺、划痕等缺陷;

b) 镀铬件的耐腐蚀性能按QB/T3826-1999试验应达到6级以上(包括6级);

c) 镀铬件电镀层的结合强度,根据其制件的型材类别,按QB/T 3821-1999中的弯曲法或锉刀法进行试验后,应无起皮、脱落等现象;

5.10.3 器材的金属涂饰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涂饰件外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结合牢固,不应有起皮脱落、漏涂、锈蚀、裂痕以及较明显的流痕、花斑、结点等缺陷;

b) 金属涂饰件的涂层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涂饰层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或要求

1 冲击强度 试验后无裂纹、剥落等现象

2 附着力         试验后不低于2级(包括2级)

3 耐候性能 在经过300h人工加速的耐老化试验后,不低于装饰性综合老化性能的2级

注:外部包覆有防锈蚀材料的钢铁涂饰件可不受其涂层性能要求的约束。例如:包覆塑料的钢铁涂饰件等。

5.10.4 焊接件的外露焊缝表面及相关表面,应光滑、规整,无烧穿及较明显的焊瘤、咬边、凸起、凹陷、气孔、溅渣等缺陷。

5.10.5 外露木制件应经过防水处理,例如:油漆、浸蜡等,不应有明显的膨胀、裂纹及变形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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